日期:2015-08-21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令第662号《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决定增加了一条处罚条款作为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修改后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项目深化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四川省城乡规划 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之前依法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法定要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委托进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分别依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分阶段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并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勘察设计强制性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17日